在着力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条件上下功夫 推动反腐败斗争向基层延伸
学习贯彻三次全会精神在行动|深化整治织牢粮食安全防护网
推进新征程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回眸2024 释放标本兼治综合效应

离婚时一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可少分或不分财产

发布时间:2024-08-19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于某(男)与杨某(女)经人介绍认识并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23年,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杨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双方都曾在银行购买过理财产品,法院要求于某、杨某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提交各自名下在银行购买理财产品的交易记录。于某按照法院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交易记录,交易记录显示于某名下已无银行的理财产品。而杨某并未在法院规定时间内提交理财产品的持有情况,经法院多次释明,其均以名下已无银行理财产品为由,拒绝提交相关交易记录。随后,法院依职权前往银行调取了杨某名下理财产品的持有情况。

  经调查发现,杨某在婚后支付10万元购买了银行的某理财产品尚未赎回。面对法院调查取证的结果,杨某坚持称其名下无理财产品,对于该理财产品其表示不清楚。于某要求对该理财产品的认购本金10万元进行分割,同时认为杨某拒不提供名下理财产品情况,浪费司法资源,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向银行调取的流水明细显示,杨某在婚后支出10万元认购的理财产品,截至财产分割日,未有对该产品的赎回记录,法院认定杨某持有该理财产品,于某要求分割该理财产品的认购本金1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杨某经法院多次释明后仍拒绝提供其持有理财产品的情况,应当少分夫妻共同财产,故酌情判令杨某向于某支付理财产品分割款6万元。

  (作者:何威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